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民初949号
原告: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路二段445号。
法定代表人:何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光,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嘉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长江街道棠湖西路一段24号。
法定代表人:苏保全,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滟茹,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嘉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华升嘉良投资有限公司因庭外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牟治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熊 蓓
书 记 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