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

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四川联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8013号之三
申请人: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路二段445号。
法定代表人:何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光(公司副总经理),男,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申请人:四川联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片区成灌公路798号。
法定代表人:鲁晓燕,总经理。
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与四川联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4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由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成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