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6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港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何鹏。
被执行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黎杨。
本院在执行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与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1)川0116执69号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履行(2019)川0116民初545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5076.05元及利息等,执行费2676.00元,未执行到位。(已执行到位元。)
经查,本院依据查封了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但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若列为失信人员的还要写明失信情况)。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