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27895号
原告: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9元,由原告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