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市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05民初17523号 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古交市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古交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山西省古交市。 负责人:**。 被告:山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通集团公司)与被告古交市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古交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古交妇***中心)、山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九州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被告古交妇***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裁定驳回被告古交妇***中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州通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西九州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交妇***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州通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古交妇***中心向原告履行债务9040.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总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础性贷款参考利率2倍从2020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山西九州通公司对被告古交妇***中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一切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山西九州通公司与被告古交妇***中心系业务往来单位,山西九州通公司给古交妇***中心送货,古交妇***中心向山西九州通公司支付货款。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古交妇***中心尚欠山西九州通公司货款49040.47元。古交妇***中心仅支付部分款项后拒不付款。2022年9月13日,原告和山西九州通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山西九州通公司将其享有的到期主债权9040.47元及各项从债权一并转让给原告,现两被告拒不履行债务,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古交妇***中心未到庭答辩。 被告山西九州通公司辩称,原告所诉货款应由被告古交妇***中心清偿。 经审理查明,古交妇***中心与山西九州通公司有业务往来。山西九州通公司向古交妇***中心送货,该中心向山西九州通公司支付货款。经双方对账,截止2020年12月31日,古交妇***中心下欠货款209040.47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古交妇***中心下欠货款49040.47元。2022年9月13日,九州通集团公司(甲方)与山西九州通公司(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载明截至2022年9月13日,乙方对古交妇***中心享有到期主债权共计9040.47元,并享有因该单位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从债权。乙方同意将其对古交妇***中心所享有的到期主债权9040.47元及各项从债权,一并转让给甲方,用于偿还其对甲方所负之债务。若乙方提供的债权凭证存在瑕疵或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致使甲方债权无法实现的,甲方仍可向乙方追偿本协议约定转让的债权,并可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古交妇***中心向甲方清偿完本协议约定转让的债务后,甲方与乙方及古交妇***中心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随后,山西九州通公司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古交妇***中心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现原告以被告拒不履行债务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古交妇***中心与山西九州通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山西九州通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古交妇***中心应当支付相应货款。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截止2020年12月31日古交妇***中心下欠货款209040.47元,截止2022年9月13日古交妇***中心尚欠货款9040.47元未支付,古交妇***中心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原告与山西九州通公司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山西九州通公司将其对古交妇***中心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并已经通知了古交妇***中心,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古交妇***中心依法应当按照《债权转让协议书》载明的金额向原告(受让人)清偿债务。故对原告要求古交妇***中心支付货款9040.4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山西九州通公司与古交妇***中心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酌定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违约金。原告要求山西九州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古交市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古交市人民医院)向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40.4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古交市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古交市人民医院)向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040.4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古交市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古交市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