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7750号
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兴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大同仁爱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魏都大道商贸城(云城装饰城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被告:山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真武路200号物流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仁爱医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山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 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康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