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200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徐县第二人民医院(清徐县医疗集团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徐沟镇西门外。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真武路200号物流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清徐县第二人民医院(清徐县医疗集团第二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清徐县第二人民医院(清徐县医疗集团第二人民医院)于202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清徐县第二人民医院(清徐县医疗集团第二人民医院)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清徐县第二人民医院(清徐县医疗集团第二人民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67.5元,减半收取783.75元,由上诉人清徐县第二人民医院(清徐县医疗集团第二人民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蹇鹏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