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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县第二人民医院、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200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徐县第二人民医院(清徐县医疗集团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徐沟镇西门外。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真武路200号物流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清徐县第二人民医院(清徐县医疗集团第二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清徐县第二人民医院(清徐县医疗集团第二人民医院)于202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清徐县第二人民医院(清徐县医疗集团第二人民医院)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清徐县第二人民医院(清徐县医疗集团第二人民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67.5元,减半收取783.75元,由上诉人清徐县第二人民医院(清徐县医疗集团第二人民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蹇鹏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