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执248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真武路200号物流中心5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北京巨东康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紫雀路33号院3号楼二层321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巨东康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12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一、被执行人北京巨东康业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山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400,000元、保全费5,000元;二、被执行人北京巨东康业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山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行金;三、被执行人北京巨东康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本院于2023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财产档案信息。本案执行标的1,405,000元,申请人已履行10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12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卢 少 达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 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