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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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2执30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封镇金浦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5581129C。




法定代表人:周益。




委托代理人:肖正方,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429383139。




法定代表人:陈吉强。




申请执行人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2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42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4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5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湖市乍浦镇游艇公寓1幢201室、252室、338室、348室、456室、506室、536室、542室、554室、558室、614室、616室、638室、642室、660室、756室共16套房产,本院已轮候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不具有处置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184321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消费及不准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申请破产清算。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2执30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洪潮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毛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