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民初962号
原告: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益,董事长。
被告:曲阜文化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张力争,董事长。
被告:曲阜兴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彭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文化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兴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林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思猛
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