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5130号
原告:福建省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熊山镇西大街白鸽小区22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5595951795P。
法定代表人:杨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吉珠,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金浦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5581129C。
法定代表人:宋全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方,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英多,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省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雯雯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