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1154号
原告: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5581129C,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浦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房德科创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2RYAKX4,住所地溧阳市社渚镇振兴南街4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房德科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