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执243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5581129C,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浦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W5KR872,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新郁西路河北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苏0281民初7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62542.04元及其中146566.31元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550元,由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经申请执行人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现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已移送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若经破产审查后未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吉 祥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