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3857号
原告:联通(上海)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33号7楼。
法定代表人:姚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鹏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735号3幢3111室。
法定代表人:任立,职务不详。
原告联通(上海)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鹏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联通(上海)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联通(上海)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洪一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若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