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7738号
申请人:联通(上海)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3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胡数金,职务不详。
申请人联通(上海)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943,449.6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上述情形,且已向本院提供了适当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43,449.6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联通(上海)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