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景皓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景皓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平市西梁煤矿留守处、原平市西梁煤矿留守处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981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景皓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忻州原平市平安大街
法定代表人:栗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原平市西梁煤矿留守处。住所地:原平市西梁煤矿棚户区。
主要负责人:王新民,该留守处党委书记。
被执行人:原平市西梁煤矿留守处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住所地:原平市西梁煤矿棚户区。
主要负责人:王新民,该项目指挥部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山西景皓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平市西梁煤矿留守处、原平市西梁煤矿留守处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原平市西梁煤矿留守处、原平市西梁煤矿留守处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原平市西梁煤矿留守处、原平市西梁煤矿留守处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的收入2266860.71元及利息;
2查封、扣押原平市西梁煤矿留守处、原平市西梁煤矿留守处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的价值2266860.71元及利息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俊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