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981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平安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荣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省原平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原平市西内环路。
法定代表人:耿书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原平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山西省原平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7788034.63元;
二、查封山西省原平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7788034.6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