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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农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9民终13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平安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111982879B
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农业学校。住所地:原平市前进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700407180605Y
法定代表人:李某2,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农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20)晋098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二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于2012年9月22日的两张借条产生异议,主张两张30万的借条只收到一笔30万元现金,且在庭审时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农业学校陈述签署借条的程序为:收款人提出申请、相关领导批准、由承包户支付所借款项,依据上述过程,上诉人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借条时,并未实际收到所借款项,故在发还重审时,从借款程序、交付过程等方面综合认定2012年9月22日出具两支借条的实际交付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20)晋098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0992元,分别退还上诉人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50元、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农业学校4742元。
审判长  郭俊秀
审判员  梁晓峰
审判员  梁晓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韩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