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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9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忻州市人,农民。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原平市青年西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现住原平市。 原审被告: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平安大街4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起诉**、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20)晋098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撤销原平市人民法院(2020)晋098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支付原告工程款569247元及利息,被申请人万合城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3、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原平市人民法院(2020)晋098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作出后,原平市人民法院以(2020)晋0981民初1801号判决认定,申请人与万合城公司之间没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1号楼5**1801号房屋收款收据、购房合同被万合城公司扣押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以物抵债不具有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从根本上推翻了本案原审判决的事实。2、万合城公司已经将房屋的所有手续扣押,且所用于抵债的房屋已被另行出售,原判认定以房抵债成立缺乏证据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果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裁定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原平市人民法院(2020)晋098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现在**提出的再审请求与其放弃上诉权的行为相悖。参照最高院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公报案例,本院对**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