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3684号
原告:北京航天万达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路1号院9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洪大亚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里317号楼3**2209室。
法定代表人:***。原告北京航天万达高科技有
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洪大亚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航天万达高科技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航天万达高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航天万达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