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妙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山西某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朔州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02民初804号 原告:山西**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张辽路西古北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朔州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东神头村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山西**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原告山西**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