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02民初804号
原告:山西**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张辽路西古北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朔州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东神头村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山西**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原告山西**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