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6458号
申请人:合肥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七十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13988047L。
法定代表人:韩德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结彬,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振振,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复兴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5852633XA。
法定代表人:王绍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计振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周俊君
书记员吴路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