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锦化妆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16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复兴乡。
法定代表人:王绍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继红,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盛锦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梅冲湖路2号。
法定代表人:武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富,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嘉公司)、安徽盛锦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锦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1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华嘉公司于2020年7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盛锦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嘉公司、盛锦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锦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6元,减半收取3403元,由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0元,由安徽盛锦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225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马枫蔷
审判员  方玮韡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琬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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