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84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万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再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复兴乡。
法定代表人:王绍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苏万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中路303号03幢2单元1004室。
法定代表人:郑建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荣,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龄,南京市鼓楼区商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万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苏01民申3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江苏万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万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已经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江苏万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2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929元,由江苏万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17329元,减半收取8664.5元,由江苏万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仲新建
审判员  叶 存
审判员  于俊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晓琦
速录员  王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