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22民初6458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皖0122民初64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本案已调解结案,被告已经按调解协议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合肥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计振东
书记员  孙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