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飞语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4民初5645号
原告:合肥飞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与滨河路交口左岸名苑乐购7#8#-1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0758420B。
法定代表人:朱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复兴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5852633XA。
法定代表人:王绍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飞语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飞语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飞语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飞语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8元,减半收取计2549元,由合肥飞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方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