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执18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复兴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5852633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7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需续行冻结、扣留、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