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执18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复兴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5852633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7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需续行冻结、扣留、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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