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1880号
原告:****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平塘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国文,总经理。
被告: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第五分公司(原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与长江东路交口**。
负责人:林友明。
被告: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建设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华贵。
被告:安徽融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区新蚌埠路以东天水路以北div>
法定代表人:林泽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第五分公司、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融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第五分公司、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融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码:20484234010021000019,担保金额285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第五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告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被告安徽融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发传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