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04财保516号
申请人安徽瑞滢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瑞滢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巧珍
书记员 殷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