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滢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瑞滢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皖0102民初3491号
原告安徽瑞滢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滢公司)与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阳公司)、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被告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根据瑞滢公司提供的案涉证据,能够证明瑞滢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且庭审中城建公司亦认可案涉项目已于2020年7月20日竣工验收完成,8月8日完成竣工交付。同时现瑞滢公司与中阳公司虽未进行决算,但中阳公司已于2020年4月2日收到了瑞滢公司的案涉工程的结算单。根据双方签订的《外墙涂料及外墙真石漆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相关约定,中阳公司在收到瑞滢公司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瑞滢公司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据此,对瑞滢公司依据该公司的结算单主张案涉工程总价款为2744426.92元,本院予以采纳。同时根据案涉合同的相关约定,中阳公司应在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支付完成工程量的9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后,瑞滢公司将所有资料提交承包审核待结算完成3个月内,中阳公司支付给瑞滢公司结算工程款的95%,余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1个月内无息返还(质保期为二年)。庭审中瑞滢公司自认中阳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200000元。现中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该公司审理中既未提供证据反驳,亦未提出抗辩,综上,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根据瑞滢公司提供案涉的证据等,对瑞滢公司主张中阳公司支付不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剩余工程款40720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瑞滢公司主张中阳公司支付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为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因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中阳公司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29天起按瑞滢公司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予以支持中阳公司应自2020年7月22日起向瑞滢公司支付以407205.6元为本金按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至于瑞滢公司主张城建公司在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本院认为,因城建公司并非瑞滢公司与中阳公司签订的《外墙涂料及外墙真石漆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且庭审中城建公司对此亦有异议,辩称该公司已向中阳公司支付180850000元,达到且超过了该公司与中阳公司签订的《合肥城建土建施工总承包工程供应商库暨琥珀御宾府一期、琥珀东华府东苑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的87%并为此提供了付款明细表、对账明细表、支付凭证、农民工工资托管协议等予以证明,庭审中瑞滢公司对此亦不持异议,故对瑞滢公司有关要求城建公司在未付工程款内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日,城建公司(发包人)与中阳公司(承包人)签订一份《合肥城建土建施工总承包工程供应商库暨琥珀御宾府一期、琥珀东华府东苑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中阳公司的承包范围为:负责对琥珀东华府东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含A01~A03#、A05~A07、A09~A12#、A15~A16#、A08#(总变电所、配电房)以及地下室的建安工程等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8月1日(实际工期以开工令为准或甲方的书面通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2月22日。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合同价为207795090.1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187202783.87元,增值税率为11%,税款为20592306.23元。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地库主体结构全部封顶,付至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完成至10层,付至合同总价的15%;主体结构完成至15层付至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完成至20层且样板套完成付至合同总价的25%;结构封顶且二次结构完成至20层及以上付至合同总价的35%;结构验收完且预定设备付至合同总价的45%;外墙保温系统及涂料基层腻子完付至合同总价的50%;外架落完且所有单体内粉完成付至合同总价的60%;地坪完成、外墙真石漆涂料完付至合同总价的70%;地库及人防设备安装完初验合格付至合同总价的75%。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工程款付至合同价的80%(不含质保金,支付合同价的80%时,须扣除未完成合同工程量、已供货甲供材、农民工保证金,不含设计变更、签字增加部分)、结算审计定案(以签订定案表为准,后同)后,2个月内付至定案价的95%,其中结算定案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合同价的3%)竣工验收备案2年后,经甲方、物业公司复查无质量问题,按照《合肥城建质保金返还流程》返还(无息);甲方留存的质保金(结算定案价的5%-合同价的3%)竣工验收备案5年后,经甲方、物业公司复查无质量问题,按照《合肥城建质保金返还流程》返还(无息)。招标人支付工程款时,乙方须出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进场施工前,需按合同总工期要求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确认后执行,如后期乙方完成工程量及进度滞后于上述工程款支付且延迟于总进度计划要求,甲方将依据拖延时间的长短,按比例扣减当期工程款额度。 2019年3月20日,中阳公司(承包人)与瑞滢公司(分包人)签订一份《外墙涂料及外墙真石漆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为:合肥琥珀-东华府(东地块)5#/9#/10#/12#/15#/16#楼外墙真石漆及涂料施工。施工内容固定单价包干,外墙真石漆、外墙涂料施工包工包料。合同单价2651251.2元。其中外墙真石漆的合同价为2346168元,外墙涂料的合同价为269083.2元。以上价格为包施工、包材料、包资料、包验收、包税金、包风险费、腻子在外架施工、其他部分在吊篮施工的价格。腻子在吊篮施工每平方另加1元。真石漆及外墙涂料均采用“铃鹿”牌。工期需满足承包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项目部的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合格。工程量的确认方式为: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为:按月及节点付款,二个节点,第一节点为腻子施工,第二节点为涂料及真石漆施工,每个节点按月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款。全部涂料及真石漆施工完成及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支付完成工程量的9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分包人将所有资料提交承包审核。工程造价结算以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待结算完成3个月内,承包人支付给分包人结算工程款的95%,余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1个月内无息返还(质保期为二年)。分包人每次领款前必须先提供项目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与本合同经济业务内容相符合、与承包人付款数额相等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如分包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且合同约定分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人须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确认计量机关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中,瑞滢公司提供了决算书明细复印件、中阳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的拍照打印件、收条、合肥城建.东华府小区工程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复印件、短信记录打印件、付款明细表打印件等,用以证明洪文海是中阳公司的案涉项目的总负责人,中阳公司授权洪文海处理琥珀东华府工程结算工作,洪文海曾代表中阳公司参与案涉工程的会议,瑞滢公司多次以短信及微信方式与洪文海联系要求进行决算,洪文海于2020年4月22日签收了瑞滢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中阳公司亦认可瑞滢公司的实际施工量为2744426.92元,目前中阳公司已支付2200000元,尚欠不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工程款407205.6元未支付。审理中,城建公司对此则辩称,根据该公司与中阳公司签订的《合肥城建土建施工总承包工程供应商库暨琥珀御宾府一期、琥珀东华府东苑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工程款付至合同价的80%;结算审计定案(以签订定案表为准)后,2个月内付至定案价的95%。案涉项目已于2020年7月20日竣工验收完成,8月8日完成竣工交付,现尚未结算。截止目前该公司已向中阳公司支付180850000元,达到了合同约定价款的87%,已超付工程款。现该公司亦正全力配合与总包单位进行结算定案谈判工作,但由于案涉工程现仍未结算定案,故城建公司不差欠中阳公司工程款。审理中,城建公司为此提供了付款明细表、对账明细表、支付凭证、农民工工资托管协议等,用以证明该公司已向中阳公司支付工程款180850000元,支付比例达到了合同价款的87%,中阳公司亦对该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进行了确认。庭审时,瑞滢公司对城建公司的已付款的情况不持异议。同时庭审时,瑞滢公司当庭陈述,目前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业主方。洪文海签收了该公司提交的结算材料后,中阳公司至今仍未与瑞滢公司进行决算。
一、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瑞滢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0720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07205.6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瑞滢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安徽瑞滢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40元,减半收取3770元,由原告安徽瑞滢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元,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苏淮
书记员  龙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