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执28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平塘王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29717W。
法定代表人:王国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3991G。
法定代表人:王传宝,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603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俞莹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执28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平塘王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29717W。
法定代表人:王国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3991G。
法定代表人:王传宝,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603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俞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