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滢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瑞滢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绿地集团西安沣东置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366号 原告:安徽瑞滢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区经济开发区集贤路与王岗路交口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西安沣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分东西城复兴大道与沣东大道交汇处南侧中俄丝路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绿地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安徽瑞滢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西安沣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瑞滢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瑞滢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1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064元, 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