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紫微恒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紫微恒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兰星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14民初13742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紫微恒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兰星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紫微恒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紫微恒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晓虹
书记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