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紫微恒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某某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华信(山东)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7660号之一 原告:沈阳***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信(山东)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嬿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