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91财保289号
申请人合肥敬业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申请人合肥敬业电子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5月20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敬业电子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敬业电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铭
书记员 陈德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