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226民初386号
合肥敬业电子有限公司与颍上县慎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皖1226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颍上县慎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颍上县支行(账号:20334122600100000441561)的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合肥敬业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颍上县慎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敬业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颍上县慎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颍上县支行(账号:20334122600100000441561)的存款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智涛
书记员 朱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