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敬业电子有限公司

合肥敬业电子有限公司、颍上县慎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26财保17号
申请人合肥敬业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颍上县慎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颍上县支行(账号:20334122600100000441561)的存款2430000元予以冻结。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敬业电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颍上县慎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颍上县支行(账号:20334122600100000441561)的存款24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敬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吴 允 审 判 员  田 坤 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
法官助理张小草 书记员展静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