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敬业电子有限公司

合肥敬业电子有限公司、皓天环保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6执2132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敬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皓天环保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8-2-1108。
法定代表人:**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敬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皓天环保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2021)津仲裁字第043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皓天环保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合肥敬业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工商信息。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376786元,执行过程中受偿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仲裁字第043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鲁滕
审判员*湃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