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德庆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226执异1号 申请人:德庆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庆县德城镇康城大道东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6195721819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德城街道城东居委会德庆大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668248398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肇庆明珠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德城工业集约基地***东侧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674628438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被执行人:***,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肇庆明珠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德庆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全媒体发布认刊书、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补充说明、南方日报债权转让公告来证明。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肇庆明珠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1226执115号],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在本院执行立案之前,申请执行人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德庆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于2021年8月2日签订了《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21年8月4日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德庆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了本案的债权,双方并签订书面协议确认。申请人申请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德庆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温 泉 安 审 判 员 梁 德 裕 审 判 员 马 程 程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明 书 记 员 麦 泳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