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22执恢152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翔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斗湖堤镇孱陵大道夏威夷风情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41756411U。
法定代表人:覃明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孱陵新区瑞阳花园广场**150-151。
法定代表人:陕梦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翔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的(2019)鄂1022民初19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案号:(2020)鄂1022执319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其名下的房屋,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2020年8月2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同时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惩戒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的查封;
三、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龙中贵
审判员 刘庆娟
审判员 刘华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向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