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翔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荆州市翔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公安县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22执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翔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斗湖堤镇孱陵大道夏威夷风情街。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孱陵新区瑞阳花园广场。
法定代表人:陕梦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翔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的(2019)鄂1022民初19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定其在收到上述文书七日内履行义务或者向本院报告财产,逾期,被执行人没有报告财产也没有履行义务,本院随即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同时,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其名下没有银行存款,登记有部分房地产,本院即对其房屋[产权证号:(×××)公安不动产权第×××号)]进行了查封,因该房屋存在抵押,本院无法处置。针对上述情况本院通过电话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沟通,限定其在三日内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不能提供,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限定时间届满,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执行财产和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龙中贵
审判员  刘庆娟
审判员  刘华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向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