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22执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翔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斗湖堤镇孱陵大道夏威夷风情街。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孱陵新区瑞阳花园广场。
法定代表人:陕梦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翔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的(2019)鄂1022民初19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定其在收到上述文书七日内履行义务或者向本院报告财产,逾期,被执行人没有报告财产也没有履行义务,本院随即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同时,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其名下没有银行存款,登记有部分房地产,本院即对其房屋[产权证号:(×××)公安不动产权第×××号)]进行了查封,因该房屋存在抵押,本院无法处置。针对上述情况本院通过电话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沟通,限定其在三日内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不能提供,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限定时间届满,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执行财产和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龙中贵
审判员 刘庆娟
审判员 刘华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向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