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81民初2626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3月27日生,住赤壁市,
被告:赤壁市上都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都物业)所在地:赤壁市东风路同城上都26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074091283Q。
法定代表人:张晓玲。
被告:赤壁盛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置业),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赤壁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055447467F。
法定代表人:江裕松。
被告:赤壁市赤马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马港建筑),住所地赤马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同城上都8区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181314585A。
法定代表人:戴友钢。
原告***与被告赤壁市上都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赤壁盛泰置业有限公司、赤壁市赤马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海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原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