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281执9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永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执行人:赤壁市赤马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永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壁市赤马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现应予以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281执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马云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