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士来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705执2642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所地**省铜陵市石城路,机构代码:91340700851105310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冬生,**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省铜陵市黄山大道**,机构代码:9134070073891102X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4日出生,住,住**省铜陵市铜官区/div>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住**省铜陵市铜官区/div>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