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4日出生,住,住**省铜陵市铜官区/div>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住**省铜陵市铜官区/div>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