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1006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700705093737U,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660号。
法定代表人:钱滢。
被执行人: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891102XM,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黄山大道709号(新城预制厂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李梅,女1969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本院在执行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李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措施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峰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王金德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