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1374号
申请人: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二路1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57139546(1-1)。
被执行人: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黄山大道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891102XM。
被执行人:曹美恒,男,1968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李梅,女,1969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曹美恒、李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曹美恒、李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曹美恒、李梅价值950000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丁爱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