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电安水电安装部与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3181号之二
原告:鹿邑县电安水电安装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城郊乡法姬娜公馆22号楼2单元503室。
经营者:***,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黄山大道709号(新城预制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振兴北路商会大厦1202。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鹿邑县电安水电安装部与被告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鹿邑县电安水电安装部于202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鹿邑县电安水电安装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鹿邑县电安水电安装部撤回对被告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