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甘05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1年10月,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执行人: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17068,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8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仲裁委员会(2022)天仲调字139号仲裁调解书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本院(2024)甘05执140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1140元,支付利息21601.9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437元、处理费2718元、执行费1413元,以上共计102309.93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2024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协议确认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仍欠***工程款79295元,双方约定自2024年12月31日前至2025年6月30日,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五次向***还清工程款(具体约定详见和解协议),执行费1413元由***承担。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1413元执行费。2024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甘05执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