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甘0102民初1023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3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女,汉族,1974年11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39年8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女,汉族,1944年2月12日出生,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 原告***、***诉被告***、***、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原告***,被告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1999年6月18日,被告***与甘肃省某某建设总公司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甘肃省某某建设总公司将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路××号楼××单元××号(建筑面积39.63平方米)的房屋100%产权出售给被告***,合同约定“十、甲方负责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权属证书。办理权属证书所需缴纳的税费及其它费用由乙方按规定承担。”2003年11月9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证书》,约定二被告将上述具有100%产权的房屋,以78000元出卖给二原告,约定“5、甲乙双方商定因该栋楼房暂没有发放产权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暂不过户。产权手续由原告产权单位统一办理,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款支付给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确定收到78000元,并且原告支付房款后一直占用房屋至今。后经原告了解,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台政策办理历史遗留问题房屋产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产权证,被告一直推脱,原告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出庭、未答辩。 被告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案涉房屋通渭路6#楼原为我公司改制前身甘肃省某某建设总公司建设的职工租赁性住房,1998年该房屋纳入房改房政策后,甘肃省某某建设总公司以房改售房方式将全数54套住房出售给企业职工。为解决业主产权办理问题,2017年开始被告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次摸底和收集产权资料,2019年初,甘肃省历史遗留产权办理通道打开,2022年5月31日我公司在在该楼栋张贴《关于办理通渭路房产证的通知》,要求现有业主于2022年6月6日现场提交材料。期间案涉房屋办理人提供的办理业主资料信息均与合同签订人***不符,根据房改房产权登记办理要求“房改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业务办理对象必须为房改部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内部传达的已备案花名册人员,或其办理继承、遗赠的直系亲属。经了解办理人与业主***非直系亲属,属于住房合同买卖关系。故需要***本人提交相关材料手续,截止2022年10月13日***并未提交任何资料。2022年12月底兰州市不动产立即启动对该项目产权办理工作,根据办理要求,通渭路6#楼产权分割办理中房屋无转移登记业主资料的,只能由首次登记单位暂时承接,待办理资料提供后再进行转移登记工作,故案涉房屋由单位暂时分割代管。在办证期间,据被告了解,***早于2003年就将案涉房屋私下转卖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将案涉房屋直接过户至原告名下,与甘肃省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政策中房改房产权办理规定相违背,办理程序走不通。故我公司承诺根据正常程序只要在册登记业主***按上级文件要求办理和提交资料,被告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愿意协助办理和过户登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996年6月18日,被告***与甘肃省某某建设总公司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甘肃省某某建设总公司将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路××号楼××单元××号(建筑面积39.63平方米)的房屋100%产权出售给被告***。2003年11月9日,被告***及配偶***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证书》,约定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原告***、***。同日,原告缴纳购房款,被告***出具《收据》,内容为今日收***同志房款78000元。原告遂入住案涉房屋,使用至今。由于被告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原告遂于2023年4月4日将被告***、***诉至本院,后又撤回起诉。 另查,甘肃省某某建设总公司经改制为被告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9日,甘肃省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相关政策出台后,2022年5月31日,被告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在该楼栋张贴《关于办理通渭路房产证的通知》,要求现有业主于2022年6月6日现场提交材料。原告遂提交材料要求办证,被告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兰州市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和要求,认为原告并未案涉房屋的在册人员或业主,案涉房屋只能由***提交材料和办理产权至其名下。 又查,2022年12月底兰州市不动产立即启动对该项目产权办理工作,根据办理要求,通渭路6#楼产权分割办理中房屋无转移登记业主资料的,只能由首次登记单位暂时承接,待办理资料提供后再进行转移登记工作,故案涉房屋由单位暂时分割代管,产权手续办理登记在被告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与甘肃省某某建设总公司(现改制为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为***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2003年11月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证书》,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原告,故被告***应在案涉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后,协助将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目前,由于被告***未及时向被告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房屋相关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手续,由于原告与被告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合同关系,也不符合《兰州市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和要求,故被告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法直接为其办理产权手续。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证书》,被告***、***具有为原告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义务,但由于目前被告***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至其名下,故尚不具备产权过户的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