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青0104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顶箭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省湟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0104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38443.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于2018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青海省湟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承办人于2018年3月2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8443.4元,执行费6477元。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湟中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立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顶箭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丁丽琴、董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顶箭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宁立顺物资有限公司货款84546元,2018年3月26日将案款84546元给付另案申请执行人西宁立顺物资有限公司。本院民事审判庭又于2018年5月10日发出民事裁定书,暂停支付该执行款,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0104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6477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8)青0104执14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